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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民工维权无需经济状况证明-【新闻】冷箭竹

发布时间:2021-04-20 13:36:33 阅读: 来源:箱体厂家

农民工维权无需经济状况证明

本报济南讯 今后,农民工追索工资及工伤赔偿将不再接受经济困难条件审查,不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。省司法厅、劳动保障厅、建设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,降低农民工维权门槛,并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作出具体规定,探索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长效机制。

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对于农民工追索工资及工伤赔偿案件,将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,不再要求农民工提供经济状况证明。对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,劳动仲裁部门先缓收仲裁费,等案件裁决后,再根据情况决定仲裁费用的承担,确需农民工承担的,应当减收或免收其仲裁费用。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时,需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、建设部门调查取证的,劳动和社会保障、建设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免收其查档及复印费用。

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范围包括:农民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;农民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医药费、伤残补助费、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的;农民工其他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。相关案件由对受诉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、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。

通知要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,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农民工法律援助联络协调职责,研究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衔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,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案件。对农民工投诉案件,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、建设部门应先行使用行政手段予以解决。对于确需进入仲裁、诉讼程序,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,有关部门在出具涉案企业资质证明、施工合同、工资保证金、参与社会保险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(复印件)的情况下,移交当地法律援助机构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受理。

司法、劳动保障、建设三部门还将加强配合,探索建立农民工维权案件联合调解机制,将行政手段与律师的调解相结合,提高农民工维权案件的调解率。在劳动仲裁案件中,一方为农民工的劳动仲裁案件,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,可委托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协助劳动仲裁员,进行庭前调解。调解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并能即时履行的,动员申诉人撤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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