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沧州市检察机关成功纠正两起无罪判决《新闻》

发布时间:2020-11-16 23:06:35 阅读: 来源:箱体厂家

(通讯员 鲁亚莉 记者 孙继增)近日,沧州市检察机关成功纠正两起一审无罪判决。这两起案件的成功抗诉,有效惩治了犯罪,切实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,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,提高了司法公信力。 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高某故意伤害案,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为由,宣告被告人无罪。泊头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,二审期间,出庭检察官在法庭上详细释法说理,法院最终采纳抗诉意见,改判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。  青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,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由,宣告被告人无罪。公诉机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,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青县人民法院再审。青县检察院总结定罪要点,围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,与公安机关一起赴辽宁、吉林等地积极取证,查实了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证据,最终青县法院认定王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。  2018年,沧州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,坚持“用事实说话、用证据说理”,构建“说理型抗诉”体系,重点监督“四假一无”类判决,刑事抗诉工作成效显著,工作经验被高检院在全国推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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